“雙11”還沒來,京東天貓大戰又起。
10月1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一則內容,主題是《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最高法二審駁回了天貓“案件應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主張,認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據報道,兩大電商的“二選一”口水戰起源于2015年,京東以“天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逼迫商戶二選一”將天貓訴至法院。而天貓方面主張此案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因此該案件一度陷入法院管轄權之爭。
2017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天貓法院管轄權異議,天貓不服提出上訴。
據澎湃新聞報道,管轄權裁定一出,意味著“東貓案”或將進入實體審判。
最高法裁定書顯示,原告為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和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被告為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京東訴稱,
2013年以來,三被告不斷以“簽訂獨家協議”“獨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貓商城開設店鋪的服飾、家居等眾多品牌商家不得在兩原告運營的京東商城參加618、雙11等促銷活動、不得在京東商城開設店鋪進行經營,甚至只能在天貓商城一個平臺開設店鋪進行經營,京東將其概括為“二選一”。
為此,京東請求法院:
1.確認三被告在本案所確定的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判令三被告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與被告進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與兩原告進行交易等行為;
3.判令三被告向兩原告連帶賠償因其實施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給兩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0億元,以及賠禮道歉及支付維權開支。
天貓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
根據判決書,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稱,一審法院并非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非被控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行使管轄權的基礎和法律依據,本案應當移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認為,根據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其認為三上訴人在中國大陸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包括“二選一”行為在內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損害了中國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侵犯了兩被上訴人、商家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上訴人應當對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系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侵權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法院表示,上訴人稱本案應移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二選一“之爭又起,兩家公司高管均發聲
“二選一”簡單地說就是“挾流量以令諸侯”,即指部分電商平臺為了追逐商業利益、打擊競爭對手,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駐一家網絡銷售平臺,不能同時入駐競爭對手平臺。
就在上述裁決結果出來的同時,備受關注的平臺“二選一”的問題又起紛爭。天貓及京東也發聲。
阿里巴巴集團首席市場官王帥曾發微博,指責京東訴訟阿里巴巴利用市場壟斷地位對競爭對手搞二選一競爭是一場炒作行為,而“二選一”是正常的市場行為。
京東則回應稱,“二選一”受傷最深的是那些沒日沒夜為生活奔波忙碌的商家,希望個別企業能具備基本的法律意識。平臺資源稀缺更應該鼓勵商家多渠道、多平臺發展,多銷售一點是一點,而不是用各種手段威脅打壓。年終大促就要來了,希望每個商家都能在各個平臺大賣,用更好的商品服務好我們的消費者。
有分析表示,當商家屈服于“二選一”的惡性競爭,因此帶來流量以及銷售量的損失,只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可以說,電商“二選一”也間接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雙11“你準備好買買買了嗎?
對于電商“二選一”的行為,
你怎么看?
來源:中國青年報(ID: 編輯:張小松)綜合:新華社客戶端、中國裁判文書網、澎湃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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